(已經很久沒有寫哲學類型的文章,更莫說寫中文的哲學文章,可能會有點rusty。下文純粹是我讀書後感,小宇宙爆發的結果。當然探討的也並不是容易處理的議題,如果閱讀時有(價值觀的)衝擊是能理解的。Discussion is welcome.)
有一載有164人的客機被騎劫,並正衝向一個坐滿七萬人的球場。假設你是空軍,接到命令雖然情況如此,都不能把客機擊落。眼見客機越來越接近球場,你會怎麼做呢?
又假設你本著犧牲164條人命去換7萬條平安,現在被政府或軍事法庭控告164條謀殺罪,你會覺得自己是有罪還是沒有罪呢?又如果你角色變成陪審員,你又會判這位空軍軍人有罪沒有?
按照德國憲法,為了救人而殺害無辜他人的生命是違憲的。原因只有一個,就是一個人的生命永遠都不能被放在天枰上與其他生命相較重量。當然亦有說法會認為,假設一個人的生命價值是無限,而十個人也是十個無限。由於無限已經是極致,不能再外加任何概念於此至上,因此都是無限與無限的比較。
德國基本法第一條寫道:「人的尊嚴不可侵犯」,這追溯至著名哲學家康德(Immanual Kant)對道德觀觀的思想。首先,他認為我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說謊。經常提到的例子就是,假如有個殺手進來房間問你你的好朋友在哪裡。你明知道他下一步就是要去殺人,而你更知道你不能說謊。因此,在這個情況下,你必須如實告訴殺手你的朋友在客廳看電視。Kant認為事件的好壞(good will)不存在於事件與它接觸的人的關係裡,而是自身(per se)。 這個概念亦會帶到落他主張的第二層道德觀:「凡事對待人性,不論是自己或是對待他人,都不能只當成一個手段,而永遠是要當成目的(“Act in such a way that you treat humanity, whether in your own person or in the person of any other, never merely as a means to an end, but always at the same time as an end.“)。簡單來說,那些什麼「踩著人上位」對他來說是絕對不可以的。承接這兩層,最後,他是認為這些道德問題應該是按著理性有邏輯的觀感來處理,而不是當下的衝動情感。這三點在德國基本法的背後彰顯著無窮的力量,就連這第一條背後也是帶著濃厚的康德Categorical imperative (CI),並於9-11事件後再以法律的能力追加及約束第三層的概念。
在日常生活中有什麼情況殺人是對的?是明智的?是理性的?就算把聯想到的情況在剝開往下一層,你覺得他對是基於人命本身的重量及質量,還是因為你知道「Why」?也就是說,要理解一個人在違反法律時要衡量的是什麼,動機會否是我們認同的?這個考量很重要,由於法律過去都只看罪行,反正殺人都有錯,違例擺賣都有錯,但至於為什麼犯罪對憲法都是無關緊要的。不過在這不允許面前,要了解的是懲罰者到底是純粹想維持公正?還是覺得其實現實就如動機般明確及殘酷,讓你產生對這個情況的恐懼?如果你以為只要「揸正黎做」,不允許的就不會發生,那是非常危險、天真的(再簡單點:以為將垃圾掃入沙發底就等於清理好了嘛?呢種叫無眼屎乾淨盲,眼不見為淨)。
必須認清楚我們現在是生活在一個多駭人的世界,而憲法所秉持的原則也有限制。這是有必要認清的。沒錯,法治的程序不外乎那幾個你我都知道的步驟,但真正的法治並不是止於起訴、開罰單、或坐牢這個循環。說到這,容許我1951年法學家Hans Welzel及1976年Judith Thomson兩位舉列,亦是大家耳熟能詳的道德火車(moral train)。到底應否為舊車上的人而殺五個人?到底應否為了救車上的人把一個胖子拋下橋?在這個情況下,我們多半以道德觀、良心、常識(及「自然法」)判斷。但這些與法律比起來還要輕,這些觀念能取代法律嗎?這是理智嗎?
每個概念都很脆弱,很難選一個絕對,只能搖擺不定。因此,我們需要有原則,亦即憲法,這也是法治國家的本質。不過原則就算是理性的,但都是智能大多數情況使用。中間的灰色地帶看來是暫時還沒有方式可以填補,不過肯定的是以生命換取生命是違反憲法,違反共同生活的基本規範。如果按照康德的話,更是違反人性尊嚴,而到最後的最後也是摧毀共度文明生活的可能性。
返回文初的情況,當下所謂的法律是實在不適合用來衡量良知。在那一刻,法庭、憲法等都幫不了他作任何決定。現實就是這麼無奈,憲法的衡量可能不能逃過,不過是否代表救要止步?康德的斧頭故事相繼有人提出,大可以不出聲,關門走人,既不背棄原則亦能幫助朋友逃生。同樣,文初的情況,有沒有人疏散球場裡的七萬人?涉事機司又有否嘗試最後一刻升高,嘗試令客機遠離球場?
【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獲得者,人民對之常無愛惜之情。】–法哲學家椰林
有些事,還是要自己爭取。
路,還是人走出來的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