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獵眼者》及《集眼者》-Sebastian Fitzek 費策克

「在我們的時代裡,讓人嗟嘆不已的不是壞人的囂張跋扈,而是好人令人駭異的沈默。」—馬丁· 路德· 金恩


很久都沒有讀到一本這麼過癮的小說!真的好像只有Fitzek的才能讓我越讀越緊張,應該是因為他每一本書的內容都必定會比前一本黑暗! 這本也不例外,故事是延續幾年前的《集眼者》(簡述:一名男子專門挑一個家庭,先拐走幾歲到十歲不等的小孩,然後殺害媽媽,並由[他認為]不稱職的爸爸於指定時間內找回自己的孩子,否則就會把孩子殺害,爸爸也不能尋回孩子的屍體。他稱為集眼者,因為他在拐走了孩子後會先去掉孩子的左眼。)目的是要孩子父親看看自己做的好事,因為不顧家不稱職,令自己家破人亡。

這次《獵眼者》作法不太一樣,另外一醫生除了會強暴綁走的女孩,還會割掉她們的眼皮。他的說法是要她們正視這個世界,正視自己的罪。而醫生對失明女主角要做的是剛好相反—要利用從另外一些女生身上割下來的眼角膜移植,讓她重見光明,讓她活在別人替她受罪的陰影之中。書裡有幾幕我都要休息,不能一下子讀下去(包括那個人變態快要溺斃導盲犬那幕!!!)。背後帶出來的訊息很強烈:所有事情有因果關係,而當中令到事情發生到糟糕地步的主因多半是因為沈默的大多數。假如遭受任何不公義,就算是受害者,只要沒有令事件爆光,都是Accessory of crime。須知道,心理變態都不是一天長成,是經過不同嘗試及階段的。任何人在中途介入,都可以阻止夢魘發生。現在社會不都這樣嗎?我們曾經對他不聞不問,令到有部分人得寸進尺,將最初的心願猶豫不決地不停嘗試,到最後犯下極度變態的行徑。還來得及,就該做些什麼!我很喜歡德國這條法例,要學要類比就學這條(而不是法國辱警罪,更不是瞎搞亂掰二戰歷史):

「意外事故、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提供協助,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提供救助可能,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大義務而不進行救助的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。」—德國聯邦刑法第323c條